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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yè)務規(guī)則

海南股權交易中心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編輯:gpglb  發(fā)布時間:2017-07-21  瀏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海南股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樹立正確的投資觀念,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市場規(guī)范、有序發(fā)展,根據本中心股權產品、私募債券、定向融資工具以及其他權益產品的風險級別及對投資者準入的相關規(guī)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以及經紀代理、互聯(lián)網金融平臺等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要求,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正確引導投資者參與認購、交易適當的投融資產品。

第三條   投資者參與各類產品的認購、交易,應當熟悉本中心相關業(yè)務規(guī)定,了解各類產品的風險特征,根據自身投資偏好確定投資目標,客觀評估自身的經濟能力、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控制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投融資產品的認購與交易,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第四條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實施不能取代投資者本人的投資判斷,也不會降低產品或服務的固有風險,相應的投資風險、履約責任以及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五條   法律法規(guī)對投資主體投資掛牌產品有限制性規(guī)定的,遵照其規(guī)定。


第二章 合格投資者

第六條   本中心合格投資者包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機構投資者,為本中心合格機構投資者:

(一)經有關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

(二)經本中心同意,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fā)行的金融產品,包括但不限于:

1.銀行理財產品;

2.信托產品;

3.基金產品;

4.資產管理產品。

(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的法人企業(yè)及合伙企業(yè);

(四)經本中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

第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投資者,為本中心合格個人投資者: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愿意接受投資風險(測評問卷詳見附件),測評結果(等級)符合產品風險等級,等級如下:

投資者風險測評等級,如下:

1.保守型,評估得分≦20分;

2.穩(wěn)健型,20<評估得分≦23分;

3.平衡型,23<評估得分<26分;

4.進取型,26分≦評估得分<29分;

5.激進型,29分≦評估得分。

基于合作,本中心與合作方可進行投資者風險等級互認,互認標準及等級應當經過本中心確認。

(三)具備較強風險承受能力且金融資產不低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包括:最近三個月內的銀行存款、股票、股權、基金、期貨權益、債券、黃金、理財產品(計劃)等及其他具有資產收益特征的資產。

第八條   合格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個人投資者可以參與認購、交易下列掛牌產品:

(一)  企業(yè)股權;

(二)  私募債券、定向融資工具、理財計劃;

(三)  本中心認可的其他產品。

第九條   對于具體產品的合格投資者準入以及認購、交易要求還應當參照本中心關于具體產品的相關要求。

第十條   投資者參與認購產品前應書面或網上簽署《風險揭示書》、《認購協(xié)議》等。

第三章  其他適當性管理

第十一條     投資者參與各類產品交易,除符合本中心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產品說明書》規(guī)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     企業(yè)掛牌前的股東、通過定向增發(fā)、股權激勵持有股份的股東及權益產品掛牌前的權益持有人,如不符合合格投資者規(guī)定的,只能交易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掛牌產品。

第十三條     因繼承或司法裁決等原因持有股份的股東及權益持有人,如不符合合格投資者規(guī)定的,只能交易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掛牌產品。

第四章  適當性管理的實施

第十四條     本中心以及經紀代理、互聯(lián)網金融平臺等服務機構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和途徑開展投資者教育,幫助投資者熟悉本中心掛牌產品及相關規(guī)則,提示參與認購、交易可能面臨的風險。

第十五條     本中心以及經紀代理、互聯(lián)網金融平臺等服務機構應當充分了解投資者的身份信息、資產狀況及金融產品投資經驗,謹慎審核投資者開戶、交易權限申請,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掛牌產品認購、交易風險。

第十六條     本中心以及經紀代理、互聯(lián)網金融平臺等服務機構發(fā)現(xiàn)投資者存在異常交易行為時,應當根據相關規(guī)定及時提醒客戶,并采取口頭或書面警示等監(jiān)管措施。

第十七條     本中心以及經紀代理、互聯(lián)網金融平臺等服務機構應妥善保存投資者檔案材料,保存期15年。

第十八條     本中心以及經紀代理、互聯(lián)網金融平臺等服務機構應對投資者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配合企業(yè)、發(fā)行人查詢或司法機關調查外,不受理其他機構(人)的查詢。

第十九條     本中心以及經紀代理、互聯(lián)網金融平臺等服務機構應當為投資者提供合理的投訴渠道,制定專門部門受理投訴,妥善處理與投資者的矛盾和糾紛。

第二十條     投資者應當配合本中心以及經紀代理服務機構、互聯(lián)網金融平臺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如實提供申報材料。投資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虛假信息的,本中心以及經紀代理服務機構、互聯(lián)網金融平臺可以拒絕為其辦理認購各類產品、開通交易權限等相關業(yè)務。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應當遵守“買者自負”的原則,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承擔交易履約責任,或拒絕承擔投資風險。

第五章  自律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紀代理、互聯(lián)網金融平臺等服務機構應當配合本中心對其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如實提供投資者開戶材料、資金賬戶情況等信息,不得隱瞞、阻礙和拒絕。

第二十三條        對出現(xiàn)異常交易行為的投資者,本中心可以限制其交易,經紀代理等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經紀代理、互聯(lián)網金融平臺等服務機構若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本中心可視情節(jié)輕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談話提醒;

(二)信函通報;

(三)暫停經紀代理業(yè)務;

(四)取消經紀代理服務資格;

(五)本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條        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通過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或違反其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guī)定的,本中心可視情節(jié)輕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談話提醒,要求改正;

(二)暫停合格投資者資格;

(三)取消合格投資者資格;

(四)對有重大違規(guī)行為的投資者,本中心可以限制其交易;

(五)本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有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部門要求及市場情況,調整合格投資者準入標準或調整各類投資者的投資限額。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本中心負責解釋,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部門要求及市場情況做出適當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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